【法条原文】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法条术语】
仓单必备事项
【关键词】
仓单内容、保管人签章、仓储物信息、仓单必备条款
【涉及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仓单的法定必备事项
本条规定了仓单应当记载的八项事项,这些内容是仓单作为物权凭证的基础信息,缺少重要内容可能影响仓单的有效性或流通性。主要涵盖:
(一)当事人信息:存货人姓名/名称及住所;
(二)仓储物状况: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件数标记;
(三)损耗标准:规定正常储存损耗,避免日后争议;
(四)储存场所:明确存货位置;
(五)储存期限:确定保管时间范围;
(六)仓储费:明确费用标准;
(七)保险信息(如有):保险金额、期间及保险人;
(八)填发信息:填发人、地点和日期,确认仓单来源。
二、保管人签章的法律意义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名或盖章是确认仓单内容的法定要求,未经签章的仓单效力存疑。签章代表保管人对仓单所记载内容的确认,是保管人对存货人承担责任的书面体现。
三、仓单记载错误的责任
保管人在仓单上记载错误(如数量、质量与实际不符),若由此给存货人或仓单受让人造成损失,保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与入库单的关系
仓单较入库单更为正式,具有流通性(可背书转让),其内容须更为完整。入库单通常作为简易收货凭证,不具备仓单的流通属性。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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