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法条术语】
仓单背书转让
【关键词】
仓单转让、仓单背书、提取仓储物权利、保管人签章确认
【涉及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仓单的双重性质
本条第一句明确仓单的基本功能: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具有双重属性:一是债权凭证(代表对保管人请求交付仓储物的权利);二是准物权凭证(仓单的转让即意味着仓储物提取权的转让,具有准物权效力)。
二、仓单背书转让的要件
仓单的转让须同时满足:
(一)在仓单上进行背书(记名或空白背书);
(二)经保管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二者缺一不可。保管人签章的作用在于通知保管人,使其知晓权利人变更,以便向新持有人履行交付义务。
三、转让的法律效果
背书转让完成后,仓单受让人取得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保管人有义务向合法的仓单持有人交付仓储物,而不能再向原存货人交付。原存货人自背书转让后丧失提取权利。
四、仓单转让的商业价值
仓单背书转让制度赋予了仓储物一定的流通性,使其可以在贸易链条中作为货权凭证流转,也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工具。例如,在大宗商品贸易中,仓单的背书转让是实现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重要手段。
五、与票据背书的比较
仓单背书与票据背书在形式上相似,但仓单转让须经保管人确认,而票据背书无需债务人确认,这是两者的主要区别。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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