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法条术语】
存货人检查取样权
【关键词】
仓储物检查权、提取样品、存货人权利、仓单持有人权利
【涉及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检查与取样权的主体
享有检查仓储物和提取样品权利的主体有两类:存货人(原始的合同一方)和仓单持有人(通过背书转让取得仓单的人)。这体现了对仓单持有人权利的充分保护。
二、保管人的配合义务
保管人在收到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检查或取样请求后,有义务配合,不得无理拒绝。这一义务确保了存货人对其仓储物状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检查与取样的功能
(一)检查权:存货人或持有人可定期或不定期核查仓储物的实际状况(数量、质量、存储条件等),防止仓储物遭受损坏而不知情;
(二)取样权:允许取出少量样品进行检验,用于质量核查、对外销售谈判、保险理赔等用途。
四、行使方式的合理性
检查和取样须以合理方式进行,不得超出必要限度,不得损害仓储物整体或影响其他货物的正常储存。行使权利产生的合理费用,通常由申请方承担。
五、拒绝配合的法律后果
保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检查或取样请求,违反本条义务,存货人或持有人可请求其履行,并就因拒绝检查导致的损失(如无法及时发现变质损坏等)要求赔偿。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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