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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12条 仓储物变质损坏的通知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法条术语】
仓储物损坏通知义务

【关键词】
仓储物变质、损坏通知、保管人告知义务、存货人知情权

【涉及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通知义务的内容
保管人在储存期间发现仓储物出现变质或其他损坏迹象时,负有法定的及时通知义务,通知对象为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通知须"及时",不得拖延。

二、通知义务的意义
仓储物的变质或损坏可能继续扩大。保管人及时通知,有助于存货人或持有人迅速采取措施(如转移、销售、处置等)以减少损失,体现减损义务原则。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保管人须对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三、通知义务与第913条的关系
本条解决一般变质损坏的通知问题;第913条进一步规定,当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安全时,保管人有权在情况紧急时主动处置,并事后通知。两条构成递进关系:一般情形下只需通知,紧急情形下可先处置后通知。

四、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
保管人未及时通知,导致存货人未能采取措施、损失扩大的,保管人须就未及时通知导致的增量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通知的方式
法条未限定通知方式,实践中应以书面通知(如电话记录确认、书面函件等)为宜,以便留存证据。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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