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条术语】
不定期仓储提取规则
【关键词】
不定期仓储、随时提取、随时催提、必要准备时间
【涉及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则
仓储期限是仓储合同的重要条款,当事人通常会明确约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无法补充确定,则形成"不定期仓储",本条提供了弹性规则。
二、存货人(仓单持有人)的随时提取权
不定期仓储中,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取回仓储物,保管人无权以"期限未满"为由拒绝。这保护了货主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权。
三、保管人的随时催提权
与此对应,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不必等候对方主动取货。这保障了保管人管理仓储空间的灵活性。
四、"必要准备时间"的限制
无论是存货人提取还是保管人催提,均须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不得要求即时到位。合理准备时间应结合仓储物的性质、数量、提取手续等因素判断。
五、与一般保管合同"随时领取权"(第899条)的比较
民法典第899条赋予寄存人在无偿保管中的随时领取权;本条是仓储合同语境下的类似规定,但增加了保管人一方的催提权,体现了仓储合同商业性、双务性的特点。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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