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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15条 定期仓储期满提取规则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法条术语】
定期仓储期满提取与费用规则

【关键词】
储存期限届满、凭证提取、逾期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不减收

【涉及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期满提取的程序要求
储存期限届满后,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须凭仓单、入库单等合法凭证提取仓储物。保管人有权核验凭证,向持有合法凭证者交付仓储物,无凭证者不得提取。这一要求保障了交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逾期提取应加收仓储费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超过约定期限仍未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有权加收逾期仓储费。这是对保管人因存货人违约(逾期占用仓储空间)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三、提前提取不减收仓储费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前提货,仓储费不予减收。这体现了仓储合同中仓储费的预期性——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留仓储空间、预备保管资源,即使提前取货,其已付出的资源占用成本不应减损。

四、逾期加收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逾期加收仓储费属于合同约定的继续履行期间的合理费用主张,与违约金不同。若合同另有约定逾期违约金,可与加收仓储费并存,但不得双重计算同一损失。

五、凭证提取的对物权保障意义
本条凭证提取要求也是保护仓储物真实权利人(包括仓单受让人)的制度安排,防止无权提取行为损害合法权利人。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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