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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16条 逾期不提取仓储物的提存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一十六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法条术语】
仓储物提存

【关键词】
逾期未提取仓储物、催告提取、提存仓储物

【涉及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背景
储存期限届满后,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应当凭证提取仓储物。若其怠于提取,保管人不能无限期保管,需要有出路,本条提供了"提存"这一法定解决途径。

二、保管人的先置催告义务
保管人不得直接提存,须先行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取。合理期限应结合仓储物性质、数量、提取难度等因素综合判断,通常为数日至数周。

三、提存的法律效果
经催告后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依法提存仓储物。提存后,风险转移至存货人或持有人,保管人解除对仓储物的保管义务,但仓储费等债务不因提存而消灭,存货人仍须清偿。

四、提存的程序
仓储物提存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关于提存的规定向有关机构办理,使仓储物置于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的保管下,向债权人(存货人)发出提存通知。

五、与普通保管合同提存的对比
保管合同中的提存(第897条)主要针对保管物无人认领等情形;仓储合同中的提存则专门应对存货人怠于提取的情形,两者机制相同,适用背景有所差异。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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