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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18条 仓储合同准用保管合同规定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仓储合同准用保管合同规定

【关键词】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准用、法律漏洞填补

【涉及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功能
本条是仓储合同章(第二十二章)的准用条款,明确当仓储合同章本身无特别规定时,适用保管合同(第二十一章)的有关规定,实现法律的体系内部完整覆盖,避免漏洞。

二、准用的范围
凡是仓储合同章未作规定的事项,均可适用保管合同的相关条文,包括但不限于:
(一)仓储物随时领取权(参照第899条);
(二)仓储费用的留置权(参照第903条);
(三)禁止转交他人保管(参照第893条);
(四)禁止使用仓储物(参照第895条精神)。

三、准用的限制
准用不是照搬,须结合仓储合同的特殊性(诺成性、专业性、商业性)作适当调整。若保管合同的某项规定与仓储合同的性质相抵触,则不应适用,应以仓储合同章的规定为准。

四、本条的体系地位
本条属于合同法技术中常见的"准用条款"(或"准用规范"),类似于民法典中融资租赁合同准用租赁合同(第760条)、运输合同中多式联运准用区段法律(第842条)等的立法技术,体现了法律规范经济性原则。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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