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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21条 委托人的费用预付与偿还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法条术语】
委托人费用预付与偿还义务

【关键词】
委托事务费用预付、垫付费用偿还、利息支付义务

【涉及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费用预付义务
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理事务前预付必要费用,而不应让受托人自掏腰包垫资代为处理。预付义务体现了委托事务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基本原则。

二、垫付费用的偿还及利息
如因实际情况导致受托人先行垫付了必要费用,委托人事后须偿还垫付金额,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应从垫付之日起算,按照法定或约定利率计算。

三、"必要费用"的认定
费用须具有必要性,即与处理委托事务直接相关、合理必要的支出。受托人为满足私人目的或超出委托范围而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必要费用,委托人无需偿还。

四、与报酬义务的区分
费用(第921条)与报酬(第928条)是两个独立的概念:费用是处理委托事务的成本开支,无论合同有偿还是无偿均应由委托人承担;报酬是受托人提供服务的对价,仅有偿委托合同中才存在。即便是无偿委托合同,委托人仍须承担受托人的必要费用。

五、费用偿还请求权的性质
受托人请求偿还垫付费用及利息的权利,是独立于报酬请求权的债权,不受委托人是否违约的影响,只要费用系必要且实际垫付,委托人均须偿还。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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