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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22条 受托人按指示处理事务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法条术语】
受托人按指示处理事务义务

【关键词】
按指示处理、变更指示须经同意、紧急情况自主处理、事后报告义务

【涉及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按指示处理:受托人的基本义务
委托合同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须遵循委托人的具体指示,不得擅自变更或无视委托人的安排。这是"委托人主导、受托人执行"的制度逻辑体现。

二、变更指示须经委托人同意
若情况发生变化,受托人认为原指示不当或需要调整,须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单方变更。未经同意擅自变更指示的,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须承担赔偿责任(第929条)。

三、紧急情况下的例外处理权
在情况紧急、无法及时联系到委托人的前提下,受托人可自主决定采取"妥善"处理措施,以保护委托人利益。"妥善"是判断标准,即以理性受托人在同等情况下会采取的措施为限。

四、事后报告义务
在紧急情况下自主处理后,受托人须事后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处置经过和结果,使委托人了解实情并可作出后续安排。迟延报告可能导致委托人遭受本可避免的损失,受托人须就此承担责任。

五、与委托人指示变更权(第931条)的关系
第931条规定委托人可在受托人之外另委托第三人;本条规范的是受托人对委托人指示的服从义务,两者分别从委托人和受托人角度规范事务处理中的指令机制。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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