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法条术语】
受托人亲自处理与转委托规则
【关键词】
亲自处理义务、转委托须经同意、转委托的责任分配、紧急转委托例外
【涉及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亲自处理义务
委托合同以人身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原则上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得擅自转交他人。这一要求体现了委托合同人身性的本质。
二、转委托须经委托人同意
受托人确有必要将委托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的,须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或事后经委托人追认。未经同意或追认擅自转委托的,受托人须对第三人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包括第三人过失造成的损失。
三、经同意转委托的责任分配
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或追认后:
(一)委托人可直接向第三人发出指令,无需经过受托人;
(二)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适当性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是否得当承担责任;
(三)第三人直接与委托人形成受托关系,第三人的行为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
四、未经同意转委托的法律后果
未经同意擅自转委托的,受托人须对第三人的行为后果全面负责,包括第三人处理事务中的过错、违约行为等。
五、紧急情况下的例外
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利益须转委托的,受托人免于因未经同意而承担责任,但须满足"紧急必要"的条件,不能将此例外滥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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