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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24条 受托人报告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法条术语】
受托人报告义务

【关键词】
受托人报告义务、事务处理进度报告、终止时结果报告

【涉及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报告义务的两种形式
本条规定了受托人的两类报告义务:
(一)过程性报告: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进展情况;
(二)结果性报告:委托合同终止时,主动报告委托事务的最终处理结果。

二、过程性报告的特点
过程性报告以委托人的要求为前提,即委托人有权随时要求受托人说明事务处理进度,受托人须如实报告。即使委托人没有主动要求,受托人发现重大情况时也应主动通报,以维护委托人利益。

三、结果性报告的特点
委托合同终止时(无论是自然终止还是解除),受托人须主动、及时地向委托人报告处理结果,包括已完成的事项、未完成的事项、所处理财产的去向等,确保委托人全面了解状况。

四、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后果
受托人不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委托人无法及时了解事务进展,造成损失的,受托人须承担赔偿责任(第929条)。同时,报告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受托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基础。

五、与第927条(财产转交义务)的关联
报告义务(第924条)与财产转交义务(第927条)共同构成受托人对委托人的忠实义务体系:前者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后者保障委托人对财产的控制权。

【相关案例】
1.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4-08-2-119-003
案例名称: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律师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合同系委托代理合同,律师的忠诚义务源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律师的忠诚义务不仅体现在对受托事项的勤勉处理,还体现在对委托人利益的保护,包括及时报告事务处理情况,不得将委托人利益置于不利地位。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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