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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26条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情的效果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法条术语】
隐名代理第三人不知情时的介入权

【关键词】
隐名代理、第三人不知情、委托人介入权、第三人选择权、披露义务

【涉及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范的情形:第三人不知情的隐名代理
本条调整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且第三人不知道委托关系的"完全隐名代理"情形,重点解决合同不履行时的救济路径。

二、第三人不履行时:委托人的介入权
若第三人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托人须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身份,委托人可直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相当于介入合同,绕过受托人向第三人追责)。
例外:若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若知晓委托人身份则不会订立合同(即委托人身份对第三人是关键因素),则委托人无介入权,以保护第三人的合理期待。

三、委托人原因致不履行时:第三人的选择权
若因委托人方面的原因(如委托人不支付费用)导致受托人对第三人不能履行,受托人须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自主选择向受托人或委托人主张权利,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四、抗辩权的传递规则
(一)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时,第三人可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如受托人违约在先);
(二)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为相对人时,委托人可向第三人主张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本可主张的抗辩。

五、制度价值
本条通过"介入权"和"选择权"机制,平衡了隐名代理中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三方利益,既保护委托人的实质性权利,又维护第三人的合理预期。

【相关案例】
1.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3-16-2-103-019
案例名称:李某某诉孙某某、彭某、北京某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即使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知情,但在合同订立后,委托人与第三人互相知道对方身份的,在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委托人可无需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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