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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27条 受托人财产转交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法条术语】
受托人财产转交义务

【关键词】
受托人转交义务、委托财产归属、受托人忠实义务

【涉及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财产转交义务的内容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取得的财产(包括金钱、实物、权利等),均须转交给委托人,不得自行留置或据为己有。这是受托人忠实义务的核心体现。

二、财产的范围
须转交的财产涵盖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一切利益,包括:
(一)代为收取的款项、货物、证件;
(二)因处理事务产生的孳息或额外收益;
(三)以委托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代为取得的财产权利。

三、转交义务与报酬权利的关系
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尚未支付报酬"为由拒绝或延迟转交委托财产,两者系相互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托人可另行主张报酬,但不得将委托财产作为"留置手段",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四、违反转交义务的法律后果
受托人拒绝或延迟转交,委托人有权请求强制履行,并可就迟延转交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若受托人将委托财产挪作己用或与自有财产混同,还可能构成侵权乃至不当得利。

五、与报告义务(第924条)的协同
报告义务确保委托人知晓财产状况,转交义务确保财产实际归还。二者共同构成受托人忠实义务体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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