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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28条 受托人报酬请求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条术语】
受托人报酬请求权

【关键词】
受托人报酬、完成事务报酬、合同解除相应报酬、不可归责事由

【涉及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正常完成委托事务时的报酬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须按约定支付报酬。这是有偿委托合同的基本规则,无偿委托合同无须适用。

二、合同解除或事务不能完成时的相应报酬
即便委托事务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如委托人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委托人死亡等)未能完成,委托人仍须向受托人支付与已完成工作量相应的报酬,而非全额报酬。"相应"意指根据已完成的工作进度按比例计算。

三、归责于受托人事由不适用本款
若委托事务未能完成的原因归责于受托人自身(如受托人违约、怠于处理),受托人无权依本条主张报酬,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929条)。

四、意思自治优先
本条第二款以"当事人另有约定"作为但书,允许双方约定不同的报酬支付规则,例如约定仅在事务完全完成时才支付报酬(结果付酬制)。

五、报酬与费用的区分
报酬是受托人提供服务的对价;费用是处理委托事务的成本(第921条)。即使合同无偿,委托人仍须承担必要费用,这与报酬的有偿性是独立问题。

【相关案例】
1.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3-07-2-119-001
案例名称:李某诉蒋某、陈某等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一般情况下,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违约损害的类型,则应当将该损害纳入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然而如果由此给违约方带来巨大的不利益,则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数额为限。对于违约方可预见的数额,应当在公平原则的指引下予以认定。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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