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930条 受托人处理事务受损时的赔偿请求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法条术语】
受托人处理事务受损时的赔偿请求权

【关键词】
受托人受损赔偿请求权、不可归责于受托人、委托人赔偿义务

【涉及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目的
本条保护受托人在为委托人处理事务过程中遭受意外损害时的救济权利,体现了委托合同中委托人"风险自担"的制度逻辑。

二、赔偿请求权的条件
(一)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期间受到损失;
(二)该损失"不可归责于受托人自己",即并非受托人自身过错所致。

三、"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理解
损失系由委托人的原因(如委托人提供了错误信息、委托事务本身存在风险)、第三人侵害或不可抗力等造成,受托人无过失,则可向委托人请求赔偿。若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自身过失引起,则应按比例减轻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四、与费用偿还(第921条)的区分
第921条规范的是处理事务的正常支出(费用);本条针对的是超出正常预期的意外损失。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但均由委托人承担。

五、有偿与无偿委托均适用
本条未区分有偿或无偿委托,均可适用。无偿委托中,受托人承受了额外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委托人同样须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将不公平地转嫁损失给无偿施助的受托人。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