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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31条 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人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法条术语】
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人

【关键词】
委托人再委托第三人、须经受托人同意、受托人损失赔偿

【涉及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人的权利
本条赋予委托人在受托人之外再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同一事务的权利,即委托人可以"并用多个受托人"。但此权利须受托人知情并同意,不得暗中另立他人处理相同委托事务。

二、须经受托人同意的原因
委托合同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信任投入资源处理事务。若委托人擅自另委托第三人,可能导致受托人的工作变得无意义、浪费资源,或引起冲突,因此须经受托人同意以保护其利益。

三、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
即便获得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人若实际上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如致使受托人已付出的工作成果或费用浪费),委托人应赔偿该损失。同意只是前提,不免除委托人的赔偿义务。

四、与受托人转委托(第923条)的对比
第923条规范受托人向第三人转委托(须委托人同意);本条规范委托人在受托人之外另委托第三人(须受托人同意)。两条从不同方向保障对方知情权,体现了委托关系中双方的平等信任结构。

五、未经同意另行委托的后果
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擅自另行委托第三人,构成违反合同义务,受托人可就此主张损失赔偿,且情节严重时可解除委托合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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