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术语】
多个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关键词】
多个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连带责任
【涉及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多个受托人的情形
委托人可以同时委托两个及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同一委托事务。在此情形下,各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委托人可向任一受托人或全体受托人主张全额赔偿。
二、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多个受托人共同承担委托事务,对委托人而言整体上是一个委托关系,多个受托人的行为在外部均指向委托目的的实现。为保护委托人利益,民法典明确规定连带责任,无需分辨各受托人各自的责任份额。
三、内部追偿
多个受托人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受托人之间可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参与程度等进行内部追偿,各自承担与其责任相应的份额。
四、与共同保证连带责任(第700条)的类比
民法典在多个连带责任主体的情形下,通常赋予权利人向任一责任人主张全额赔偿的权利,本条与共同保证(第700条)、共同债务人(第518条)的规则精神一脉相承。
五、适用范围的注意事项
本条仅适用于"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形。若多个受托人各自独立处理不同的委托事务,则仅就各自负责部分承担责任,不适用连带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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