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法条术语】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
【关键词】
委托合同随时解除、任意解除权、无偿委托解除赔偿、有偿委托解除赔偿
【涉及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任意解除权的制度基础
委托合同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关系具有人身性。一旦委托人或受托人对对方的信任消失或合作意愿改变,强制其继续维持委托关系将违背合同精神,因此民法典赋予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称为"任意解除权"。
二、无偿委托合同解除的赔偿范围:直接损失
无偿委托合同中,解除方仅承担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即因解除时机不适当(如在重要节点突然解除,导致对方无法补救)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赔偿范围较窄,以鼓励无偿委托的存在。
三、有偿委托合同解除的赔偿范围:直接损失+可得利益
有偿委托合同中,解除方须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本可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预期利益)。有偿委托下受托人付出了更多资源、预期了报酬收益,因此赔偿范围更广。
四、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免责
若解除合同的原因在于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对方严重违约等),解除方无需赔偿损失。
五、与其他合同的对比
有偿合同通常不允许一方任意解除(须有法定事由),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特殊例外,体现了其人身信赖属性。类似规定见于雇用合同等。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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