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法条术语】
委托合同法定终止
【关键词】
委托合同终止、委托人死亡、受托人丧失行为能力、人身性终止
【涉及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委托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
本条规定委托合同在以下情形下自动终止:
(一)委托人死亡(自然人)或终止(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受托人死亡(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终止(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法定终止的制度依据
委托合同以当事人之间的人身信任为基础,属于典型的对人合同(intuitu personae)。委托人或受托人的人格消灭,意味着信任关系的基础不复存在,合同自然终止,无需另行解除。
三、例外情形:当事人约定或事务性质不宜终止
(一)当事人另有约定:如合同约定委托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承委托关系,或受托人为法人且终止时由承继法人接续;
(二)根据委托事务性质不宜终止:某些正在进行、不及时处理将造成损失的委托事务(如正在进行中的重要谈判、紧急处置等),终止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因此不宜终止,应由有关主体继续处理至妥善为止(见第935、936条)。
四、与委托事务的善后处理
合同终止后,受托人或其继承人、代理人等须妥善处理善后事项,避免因合同突然终止给委托人(或其继承人)造成损失(第935、936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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