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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35条 委托人消亡后受托人的继续处理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法条术语】
委托人消亡后受托人的继续处理义务

【关键词】
委托人死亡或破产后的继续处理、遗产管理人承接前的义务、受托人善后义务

【涉及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背景
委托合同因委托人死亡或被宣告破产、解散而终止后,若即刻停止处理委托事务将损害委托人(及其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受托人须暂时继续处理,直至有权限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出现并承接为止。

二、继续处理义务的法律依据
本条是委托合同基于善意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受托人在合同终止后的短暂过渡期内,须以维护委托人利益为先,避免因合同突然终止而引发的损失扩大。

三、继续处理的期限
受托人的继续处理义务持续至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自然人死亡)或清算人(法人解散、破产)出现并承接委托事务为止,并非无限期。

四、继续处理期间的费用与报酬
受托人在此期间继续处理事务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继承人或清算人承担(参照第921条);若合同系有偿委托,已完成工作对应的报酬请求权仍存在。

五、与第936条的关系
第935条规范委托人消亡后受托人的义务;第936条则规范受托人消亡后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等的通知和善后义务,两条对称地解决了合同终止后的过渡期处理问题。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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