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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36条 受托人消亡后的通知和善后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三十六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法条术语】
受托人消亡后的通知和善后义务

【关键词】
受托人死亡后通知委托人、善后处理义务、继承人的义务、委托合同终止善后

【涉及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通知义务
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破产、解散后,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人须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委托人知悉委托合同已因受托人消亡而终止,以便委托人另行安排。

二、善后处理义务
若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上述负责人在委托人自行作出善后处理前,须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委托人利益(如保全委托人的财产、完成紧急待处理事项等)。

三、责任主体
义务主体是受托人的继承人(受托人为自然人死亡)、遗产管理人(自然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不明)、法定代理人(受托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清算人(受托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被宣告破产、解散)。

四、与第935条的对称关系
第935条要求受托人在委托人消亡后仍须继续处理事务至有人承接;本条要求受托人消亡后其继承人或管理人须通知委托人并采取必要措施。两条从正反两个方向保障委托合同终止后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

五、善后措施的合理性限制
所采取的"必要措施"须合理适度,不得超出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必要范围,也不意味着无限期地代为处理委托事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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