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938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条术语】
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与形式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公开服务承诺、书面形式要求

【涉及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本条列举了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应包含的七类条款:服务事项、服务质量、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这是引导性规定而非强制性完备条款,内容的具体化有赖于当事人自主约定。

二、公开服务承诺的合同效力
物业服务人向业主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如宣传材料、公告栏公示内容等),构成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约束力,物业服务人须依约履行,不能以"非合同正文内容"为由拒绝。

三、书面形式要求
物业服务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便于存证、减少纠纷。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效力存疑,但若双方已实际履行,不影响事实物业服务关系的认定(参见第939条及相关裁判实践)。

四、服务承诺并入合同的实践意义
将公开服务承诺纳入合同内容,有效保护了业主的信赖利益,防止物业服务人以广告式承诺吸引入住后却不予兑现。

【相关案例】
1.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3-07-2-121-004
案例名称: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物业服务合同条款中就物业费标准等事项约定不明的,应适用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由当事人协商补充;若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法院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结合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加以认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