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法条术语】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前终止
【关键词】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新物业服务合同生效、自动终止
【涉及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前终止机制
本条规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只要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新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自动终止,无需另行通知或协议解除。
二、提前终止的条件
(一)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依法定程序)已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新物业服务合同已生效(而非仅签订)。
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三、业主大会的决策权
业主大会依法享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的权利,本条正是这一权利的制度落地:业主大会通过正当程序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并签约生效,老合同即终止,体现了业主自治的优先地位。
四、原物业服务人的权利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前终止不等于原物业服务人无权主张权益。在合同终止前已提供的服务对应的报酬,原物业服务人仍有权请求支付;因提前终止造成的损失,须依第946条相关规定处理。
五、与第946、949条的关系
第940条规范前期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第946条规范依法定程序解聘物业服务人;第949条规范合同终止后的退出与交接义务,三条共同构成物业服务人更迭的完整制度链条。
【相关案例】
1.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3-07-2-121-002
案例名称:珲春市某业主委员会诉珲春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业主委员会根据授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依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向业主大会提出续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当议案经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程序形成决议后,由业主委员会执行决议,当物业公司对解聘决议有异议时,业主委员会可依据业主大会授予的诉讼权利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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