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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41条 物业服务人的转委托限制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法条术语】
物业服务人转委托限制

【关键词】
物业服务部分转委托、禁止全部转委托、专项服务转委托、物业服务人仍负责

【涉及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允许部分专项服务转委托
物业服务人可以就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如电梯维保、绿化养护、消防设备检测等)委托专业性服务组织或第三人承担,这是允许的。这一安排有助于提升服务专业性,降低成本。

二、转委托后物业服务人仍须对业主负责
即使将专项服务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物业服务人仍须就该部分服务向业主承担责任,不能以"已转委托给专业公司"为由免除自身对业主的责任。业主只与物业服务人存在合同关系,而非与分包商。

三、禁止全部物业服务的转委托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转委托,也不得将全部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本条禁止"空壳物业"——物业公司仅取报酬、实际不亲自管理,全部工作由他人承担。

四、违反转委托限制的后果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规定擅自全部转委托的,业主可向物业服务人主张违约责任,情节严重者可依第946条规定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制度目的
本条平衡了物业服务的专业化需求与业主的保护需求:允许局部转包,禁止责任转移,保障业主始终有可追责的主体。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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