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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42条 物业服务人的服务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法条术语】
物业服务人的服务义务

【关键词】
共有部分维护义务、基本秩序维护、人身财产安全保护、违法行为制止报告义务

【涉及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物业服务人的核心服务义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核心服务内容:
(一)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
(二)物业区域的经营管理;
(三)维护基本秩序;
(四)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的要求
物业服务须符合合同约定,同时须结合物业的实际使用性质(住宅、商业、写字楼等)来判断服务标准,不同类型物业服务义务的具体标准有所差异。

三、对违法行为的制止与报告义务
对区域内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负有:
(一)采取合理措施及时制止的义务;
(二)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三)协助处理的义务。
物业服务人并无执法权,仅须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上述义务,不要求其承担警察或行政机关的职责。

四、未履行服务义务的后果
物业服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条义务,业主可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相关案例】
1.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5-07-2-121-001
案例名称:刘某建诉某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物业服务单位的管理职责通常覆盖整个小区的公共区域,包括公共区域的绿化林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林木造成他人损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故在审查物业服务单位是否具有过错时,应由物业服务单位一方举证证明其作为小区绿化管理方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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