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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43条 物业服务人的信息公开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法条术语】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

【关键词】
物业费公开、维修资金使用公开、共有部分收益公开、物业服务透明度

【涉及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信息公开义务的范围
物业服务人须定期向业主公开以下信息:
(一)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服务履行情况;
(四)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五)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如停车场、广告位收益等)。

二、公开方式须合理
"以合理方式"意味着公开须使业主能够知晓,实践中包括公告栏公示、App通知、年度报告等,不能以仅在不显眼处贴一张小纸条为由声称已公开。

三、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除向业主个人公开外,还须定期向业主大会(全体业主的意志机构)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报告,以便集体监督。

四、信息公开义务的意义
本条赋予业主对物业服务人行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防止物业服务人隐瞒收费细节、挪用维修资金、侵占共有部分收益,是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的重要透明度机制。

五、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后果
物业服务人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业主可请求其履行;业主大会可据此决议解聘物业服务人。如确实存在侵占共有收益或挪用维修资金,业主还可追究其违约及侵权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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