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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44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条术语】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及催缴限制

【关键词】
物业费支付义务、无需接受服务不得拒缴、禁止停水停电催费、诉讼仲裁催缴

【涉及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物业费支付义务
业主是物业服务的受益方,须按约定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即使个别业主声称未使用某项服务,只要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提供,业主不得拒绝支付。

二、"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抗辩无效
本条明确:物业服务已正常提供,业主仅以"我没有接受"或"我不需要这个服务"为由拒付,不予支持。物业服务是集体性服务,受益具有非排他性,不使用不等于不受益。

三、逾期未缴的催缴程序
业主逾期不缴:
(一)物业服务人先须催告,给予合理宽限期;
(二)宽限期届满仍不缴的,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追索。
法律保障物业服务人的债权追索渠道。

四、禁止停水停电等手段催缴
物业服务人采用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手段催缴物业费,属于违法行为。这类行为严重影响业主基本生活权益,受法律明令禁止,相关行为构成侵权,物业服务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案例】
1.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5-10-2-121-001
案例名称:赵某诉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未及时交纳物业费时,物业公司应当通过合理催告或者诉讼、仲裁等合法方式主张权利。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网等手段催交物业费,属于违法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明确: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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