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法条术语】
业主装修及物业变动的告知义务
【关键词】
装修告知义务、装修检查配合、转让出租告知、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告知
【涉及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装修告知与配合义务
业主对自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须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并遵守其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如施工时间、垃圾处理、噪音控制等),以及配合必要的现场检查。这是为了维护物业区域的秩序和安全。
二、装修注意事项的"合理性"限制
物业服务人提示的注意事项须具有合理性,不得借此无理干涉业主依法享有的装修权利。超出合理范围的干预,业主有权拒绝。
三、物业变动的告知义务
业主在发生以下情形时,须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人:
(一)转让专有部分(房屋买卖);
(二)出租专有部分(房屋出租);
(三)设立居住权;
(四)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须经业主大会依法决议)。
告知的目的在于使物业服务人及时更新管理台账、调整服务安排。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
业主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物业服务人无法正常管理或造成损失的,业主须承担相应责任。例如,装修时未告知、导致发生安全事故,业主须对此承担过错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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