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法条术语】
业主依法解聘物业服务人
【关键词】
解聘物业服务人、法定程序、六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涉及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解聘的程序要求:业主共同决定
解聘物业服务人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即须经业主大会按照法定议事规则(通常须达到一定比例业主同意)作出集体决议,单一业主无权单方解聘物业服务人。
二、六十日书面通知义务
决定解聘后,须提前六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物业服务人,给予其过渡期安排。这保障了物业服务人的合理预期,避免其突然被解雇而措手不及。合同另有约定通知期限的,从其约定。
三、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依法解聘本身是合法行为,但若解除合同因此给物业服务人造成损失(如提前解约导致其已投入的设备、人员无法及时撤回等),业主须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损失系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造成。
四、"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
如物业服务人自身严重违约导致业主大会决议解聘,则损失的产生不可归责于业主,业主无需赔偿。
五、本条与任意解除权(第933条)的区分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第933条)由当事人个人行使;物业服务合同的解聘须业主大会集体决定,体现了物业服务合同涉他性和集体治理的特殊性。
【相关案例】
1.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3-07-2-121-002
案例名称:珲春市某业主委员会诉珲春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业主委员会根据授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依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向业主大会提出续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当议案经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程序形成决议后,由业主委员会执行决议。当物业公司对解聘决议有异议,业主委员会可依据业主大会授予的诉讼权利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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