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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48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的默示续期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法条术语】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的默示续期

【关键词】
物业合同期满续期、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随时解除六十日通知

【涉及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默示续期的条件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在业主未依法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人或另聘新物业服务人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人如继续提供服务,则原物业服务合同视为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转变为"不定期"。

二、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
期限届满后形成的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其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参照原合同约定,双方须依原合同继续履行,但期限变为不固定。

三、随时解除权与六十日通知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均可随时解除,但须提前六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六十日是法定最低提前通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四、默示续期的合理性
本条防止了物业服务"空窗期"的发生:业主若未及时作出决策,合同仍延续,避免了服务中断对业主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也保障了物业服务人在继续服务期间的报酬权益。

五、与租赁合同默示续租(第730条)的比较
民法典第730条规定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视为默示续租。本条与其类似,均是"继续履行行为产生新的不定期合同"的机制。

【相关案例】
1.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3-16-2-121-002
案例名称:中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涉案商业楼虽不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管理范围内,但在物业公司已向涉案商业楼履行基本的养护、管理、清洁、安全保障等义务且涉案商业楼所有权人也长期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费应当支付。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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