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条术语】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退出与交接义务
【关键词】
物业服务人退出义务、物业资料交接、配合新物业服务人、违规留守不得收费
【涉及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原物业服务人的退出与交接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须:
(一)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二)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归还;
(三)将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如设施台账、业主信息、维修记录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其指定人;
(四)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五)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二、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原物业服务人须真实披露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包括已知的设施问题、维修需求、欠费情况等,不得隐瞒。隐瞒重要情况导致新物业服务人或业主受损,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规留守的法律后果
原物业服务人若不按时退出,仍擅自继续服务,依本条第二款:
(一)不得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
(二)造成业主损失的,须赔偿损失。
四、制度意义
本条防止"赖账物业"现象,保障物业服务能够顺利更迭,维护业主自治权和新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
1.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3-07-2-121-003
案例名称:福建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福州市台江区某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业主委员会成立及成员的选任是业主自治权行使的结果,是对外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手段和载体。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解聘决议具有集体意思表示的效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配合退出和交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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