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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50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过渡期服务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法条术语】
物业合同终止后的过渡期服务义务

【关键词】
物业合同终止后继续服务、过渡期物业费、新物业接管前义务、原物业服务人责任

【涉及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过渡期服务义务的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新物业服务人或自行管理的业主正式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须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不得擅自撂挑子、造成服务真空。

二、过渡期服务义务的法律性质
本条规定的过渡期服务义务,是原物业服务人的法定附随义务,旨在保障物业区域的正常运转和业主的基本权益不因合同终止而中断。

三、过渡期物业费请求权
原物业服务人在过渡期内继续提供服务,有权向业主请求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即"有服务、有报酬",不因合同终止而丧失服务对价请求权。

四、本条与第949条的关系
第949条规范原物业服务人的退出和交接义务(要求退出);本条规范原物业服务人在正式交接前须继续维持服务(暂缓退出)。两条表面矛盾,实则是不同阶段的规范:退出须有序,过渡期须服务,形成有机衔接。

五、过渡期的时长
过渡期的长短取决于业主选聘新物业服务人或完成自管准备的时间,本条未设最长时限,但实践中过渡期不应过长,以免形成对原物业服务人的不合理束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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