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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51条 行纪合同定义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条术语】
行纪合同定义

【关键词】
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名义、贸易活动、报酬

【涉及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行纪合同的基本结构
行纪合同的核心特征在于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委托人名义与第三人开展贸易活动。这与代理的本质区别在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行纪人对外是独立的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受。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关系。

二、行纪合同的法律后果
行纪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因此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不能直接向委托人主张权利,而应向行纪人主张;同样,第三人对行纪人享有权利,也不能直接向委托人请求。行纪人完成贸易活动后,再依据行纪合同向委托人转移相应权利或财产,并收取报酬。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委托人须向行纪人支付报酬。

三、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名义不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代理人身份以委托人名义行事,而行纪人始终以自己名义对外。此外,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有偿也可无偿。本编未规定的事项,依第960条准用委托合同相关规定。

四、行纪的贸易活动范围
本条所称"贸易活动"包括买卖商品、代为出售货物、代为购入货物等商事行为,通常发生在有专业经验的行纪人(如证券公司代客买卖、拍卖行代为出售等)与委托人之间。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行纪合同定义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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