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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52条 行纪人自担费用原则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行纪费用自担原则

【关键词】
行纪人、费用负担、处理委托事务、约定排除

【涉及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费用自担原则的含义
本条确立了行纪合同中费用负担的基本规则: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行纪人自行承担,不得另向委托人主张。这是因为行纪人收取的报酬已涵盖其从事贸易活动所应支出的合理成本,以"报酬打包费用"为常态。

二、与委托合同费用规则的区别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并最终负担(第921条);而行纪合同正相反,行纪人的费用原则上自担。这一差异的根源在于行纪人具有独立商事地位,以自己名义从事贸易,其经营成本应当内化于报酬定价之中。

三、约定排除
本条规定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特定费用(如交通费、仓储费、关税等)由委托人承担。此类约定合法有效,优先适用。实务中建议在行纪合同中明确约定费用负担方式,避免争议。

四、注意事项
若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中因委托人指示不当或违约导致额外费用,行纪人可依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或第958条的相关规定向委托人主张赔偿,而非依本条费用分担规则处理。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行纪费用自担规则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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