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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53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法条术语】
行纪人委托物保管义务

【关键词】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妥善保管

【涉及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保管义务的触发条件
本条规定的保管义务以行纪人"占有委托物"为前提。并非所有行纪活动都涉及实物委托物,但当行纪人受委托出售货物、代购商品等需要持有实物时,即产生本条规定的保管义务。

二、妥善保管的标准
"妥善保管"要求行纪人按照委托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保存措施,防止委托物损坏、灭失、混同或被第三人侵占。若委托物有特殊保管要求(如冷藏、防潮等),行纪人应当满足相应条件。

三、违反保管义务的后果
行纪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委托物损坏、灭失的,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四、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中的保管义务是附随义务,基于行纪关系占有委托物而产生,不独立构成保管合同。但当行纪合同无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委托合同规定(第960条),保管事项亦可参考保管合同相关规定的精神。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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