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法条术语】
委托物瑕疵紧急处分权
【关键词】
委托物瑕疵、腐烂变质、合理处分、及时联系、紧急处分权
【涉及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适用情形
本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下行纪人对瑕疵或易腐委托物的处分权:一是委托物有瑕疵(如品质不符、存在缺陷),二是委托物容易腐烂、变质(如生鲜食品、易挥发物品等)。
二、同意处分与紧急处分
第一种情形:行纪人发现委托物存在上述情况,应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才可处分,这是基本规则。
第二种情形:行纪人无法及时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自行"合理处分"。此为法律赋予行纪人的紧急处分权,目的是减少委托人的损失。"合理处分"通常包括降价出售、转手处理、就地变卖等,但处分方式须以维护委托人利益为准。
三、行纪人处分后的义务
行纪人紧急处分委托物后,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将处分所得财物或款项转交委托人,不得擅自扣留。若处分价格明显低于市价,应能证明当时情况下确属合理。
四、注意事项
若行纪人在可以与委托人联系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委托物,或处分方式明显不合理,应对委托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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