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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55条 行纪人违反价格指示的效力规则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法条术语】
行纪价格指示约束力

【关键词】
价格指示、低价卖出、高价买入、差额补偿、价格利益归属、特别指示

【涉及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低于指定价格卖出或高于指定价格买入
行纪人对价格的处理须遵从委托人的指示。若行纪人以低于指定价格卖出(对委托人不利),或高于指定价格买入(多花委托人的钱),原则上需经委托人同意。若未经同意,行纪人自愿补偿差额的,该买卖仍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即以行纪人补足损失为条件,合同效力得到补救。

二、高于指定价格卖出或低于指定价格买入
若行纪人以高于指定价格卖出(对委托人有利),或低于指定价格买入(节省了委托人开支),产生的额外利益如何分配: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第510条规则仍无法确定时,该利益归委托人。行纪人只能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分享超价收益。

三、特别价格指示的约束力
第三款规定,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这是对行纪人自由裁量权的绝对限制——即使行纪人认为特别指示对委托人不利,也不得擅自偏离,否则因此造成委托人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

四、注意事项
本条第二款的"按约定增加报酬"是激励行纪人争取更优价格的机制,实务中建议在行纪合同中明确约定超额获益的分配方式,以明晰权利义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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