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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56条 行纪人自行买卖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法条术语】
行纪人自行买卖权

【关键词】
市场定价商品、行纪人自为买受人、行纪人自为出卖人、报酬请求权

【涉及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自行买卖权的含义
行纪合同通常由行纪人居中撮合或代为与第三人交易。本条赋予行纪人在特定条件下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即行纪人可以自己的财产买入委托人委托出售的货物,或从自己的存货中卖出委托人委托购买的商品。

二、适用条件
(一)商品须具有市场定价:即价格可通过市场公开报价确定,不存在价格模糊或操纵风险,如上市证券、标准化大宗商品等。
(二)委托人无相反意思表示:若委托人明确禁止行纪人自行买卖,行纪人不得行使此权利。委托人可以在合同中预先排除此权利,也可以在行纪过程中表示反对。

三、报酬权不受影响
行纪人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完成交易的,因客观上促成了委托事务的完成,仍然可以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不因"自买自卖"而丧失报酬权。

四、注意事项
行纪人行使自行买卖权时,须以市场定价为准,不得以明显不公平价格损害委托人利益;否则委托人可以主张撤销交易或要求赔偿差额。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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