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法条术语】
行纪委托物提存权
【关键词】
委托物受领迟延、拒绝受领、提存权、催告程序、撤回出卖
【涉及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两种触发提存的情形
本条规定了行纪人行使委托物提存权的两种情形:
(一)行纪人已按约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及时受领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委托物未能卖出,或委托人撤回出卖指令后,委托人不取回也不处分该物。
二、催告程序是前提
无论哪种情形,行纪人须先经过"催告"委托人,委托人仍不履行受领义务或取回义务,方可行使提存权。催告应明确告知委托人取回或受领的期限,并说明逾期后将提存的后果。
三、提存的法律效果
行纪人依法提存委托物后,委托物的保管风险和相关费用转由委托人承担。行纪人解除了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同时有权就已完成的行纪事务向委托人主张报酬及合理费用。
四、注意事项
提存须依提存的法定程序进行(向有权提存机构提交),而非行纪人自行保管视为提存。行纪人不能以委托人拒绝受领为由擅自处置委托物,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