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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58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担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行纪人对外合同的权利义务

【关键词】
行纪人直接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第三人不履行、赔偿责任、约定排除

【涉及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行纪人是合同直接当事人
由于行纪人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直接成为该合同的权利主体和义务承担者。委托人对该合同不享有直接请求权,第三人也不直接向委托人负责。这是行纪合同区别于代理关系的根本法律效果。

二、第三人违约时的赔偿责任
若第三人不履行与行纪人所订合同,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害,行纪人须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接合同风险的制度代价——行纪人无法以"第三人违约"为由免除自己对委托人的责任,只能在向委托人赔偿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三、约定排除
本条第二款设有除外条款:行纪人与委托人可以另行约定,将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风险转移给委托人自担。此类约定须明确,不能推定。有约定时,委托人须自行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行纪人不承担兜底赔偿责任。

四、注意事项
行纪人的赔偿责任以"委托人受到损害"为前提,若第三人虽违约但委托人实际未受损,行纪人无须赔偿。行纪人赔偿后依法享有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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