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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59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与留置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行纪报酬请求权与留置权

【关键词】
行纪报酬、部分完成委托事务、逾期不支付、留置权、约定排除

【涉及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报酬请求权
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须支付约定报酬。本条特别规定"部分完成"也可请求相应报酬,体现了对行纪人已付出劳务的保护。报酬的数额以完成比例和约定标准酌定。

二、委托人逾期付款时的留置权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其合法占有的委托物享有留置权,即可扣留委托物不予交还,直至委托人支付报酬。留置权是法律赋予行纪人保障自身债权的权利,不以当事人另行约定为前提,法定产生。

三、约定排除
本条设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款,即若行纪合同中明确排除留置权,则委托人逾期不付款时,行纪人不能行使留置,只能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报酬。

四、留置权与拍卖变卖权
行纪人留置委托物后,若委托人经合理催告仍不偿付报酬,行纪人可依法申请对留置物进行变卖拍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未付报酬,剩余部分归还委托人。

五、注意事项
行纪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其对委托物的占有合法(即基于行纪合同取得),且委托物与报酬债权存在关联。若行纪人以其他方式取得委托物,不符合留置权成立条件。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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