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六十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行纪合同准用委托合同规定
【关键词】
行纪合同、准用、委托合同、法律漏洞补充
【涉及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准用条款的功能
行纪合同章(第二十五章)仅对行纪合同的特殊规则作出规定,对于行纪合同中未专门规定的事项,适用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的相关规定。这是立法技术中的"准用"条款,避免重复立法,同时保证法律适用的完整性。
二、准用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本条,行纪合同可准用委托合同规定的内容包括:受托人报告义务(第924条)、亲自处理原则(第923条)、委托事务中的财产转交义务(第927条)、合同解除权(第933条)、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义务(第934-936条)等。
三、准用的限制
"参照适用"并非完全照搬,应结合行纪合同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事的本质特征加以适用。对于不符合行纪合同特性的委托合同条款,不宜生硬套用。例如,委托合同中的隐名代理规定(第925-926条)因行纪人本以自己名义行事,通常不直接适用。
四、注意事项
行纪合同适用本条时,应先判断该事项是否在行纪合同章有明确规定,若有则优先适用专项规定,仅在无规定时才援引委托合同章。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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