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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61条 中介合同定义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条术语】
中介合同定义

【关键词】
中介合同、报告订约机会、媒介服务、报酬

【涉及案由】
中介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中介合同的两种服务模式
本条揭示了中介合同的两种服务类型:
(一)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可供交易的机会信息,如房源信息、买家意向等,委托人获知后自行谈判签约;
(二)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中介人积极居中撮合,参与磋商,推动双方最终达成合同。

二、中介合同的法律性质
中介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中介人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服务目标,其权利(报酬)与义务(服务)对等。中介人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也不以自己名义签订最终合同,与行纪合同有本质区别。

三、中介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关系
民法典将传统意义上的"居间合同"纳入"中介合同"范畴,二者在概念上等同。日常生活中房产中介、人才中介、信贷中介均属此类。

四、注意事项
中介合同中,委托人支付报酬是对价义务,但报酬支付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第963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通常无权请求报酬(第964条)。

【相关案例】
1.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3-07-2-123-001
案例名称:王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中介人如实报告义务的范围应包含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要求报告的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事项。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方式既包含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也应包含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尽职告知的不作为。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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