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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63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时的报酬与费用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法条术语】
中介报酬与费用分担规则

【关键词】
促成合同成立、报酬支付、劳务合理确定、双方平均负担、中介费用自担

【涉及案由】
中介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报酬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的产生,以合同成立为条件。若中介人虽付出劳务但未能促成委托人与他方订立合同,则通常无权请求报酬(第964条)。这体现了中介合同的"结果导向"特征。

二、报酬的确定方式
(一)有约定的按约定;(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依第510条等规则仍无法确定的,按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通常参考行业惯例;(三)若中介人提供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报酬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中介费。

三、中介费用自担原则
中介人在中介活动中发生的差旅、通讯、信息查询等费用,由中介人自行承担,不得单独向委托人收取(除另有约定)。这与行纪合同中的费用自担规则类似,体现了将服务成本内化于报酬的设计。

四、注意事项
"促成合同成立"要求合同实际订立,仅引荐双方见面或提供信息不足以视为合同成立;若委托人与对方订立合同但实质内容与中介促成的有重大差异,是否视为"促成"须结合案情认定。

【相关案例】
1.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4-08-2-123-001
案例名称:贾某诉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居间人的报酬水平应当与其居间行为在合同成立中的作用相匹配,以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来确定中介报酬的合理性。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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