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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64条 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时的费用请求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条术语】
中介未成功时的费用请求权

【关键词】
未促成合同成立、无报酬请求权、必要费用、约定补偿

【涉及案由】
中介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无报酬原则
中介合同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报酬支付的充要条件。中介人虽付出劳务、时间和资源,但未能最终促成委托人与他方订立合同的,不得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这是对中介服务结果导向性的法律确认。

二、必要费用的例外请求权
本条设有但书:若有约定,中介人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此处"必要费用"须与中介活动直接相关,且须有约定为前提——无约定则无法请求。

三、费用与报酬的区别
报酬是对中介服务本身的对价,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费用是中介人为完成服务而实际支出的成本(如差旅、广告、评估费等),是附条件的费用补偿,不以成功为前提,但需合同明确约定。

四、注意事项
实务中委托人在中介未成功时拒付任何费用为常态,有别于少数情形下经合同约定中介人可主张必要费用的情况。建议中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无论是否成功均应补偿的具体费用项目,以规避风险。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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