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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65条 委托人绕开中介跳单的报酬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法条术语】
禁止跳单规则

【关键词】
跳单、利用中介服务、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报酬义务

【涉及案由】
中介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跳单行为的含义
"跳单"是指委托人在已接受中介人服务、获取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如房源信息、对方联系方式、价格磋商成果等)后,绕过中介人直接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以规避支付中介报酬的行为。

二、跳单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构成跳单的,仍须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与未跳单时相同。本条是对委托人诚信义务的强制性保护,防止委托人"免费搭便车"——既享用中介人的劳务成果,又拒绝支付对价。

三、跳单的认定要素
(一)委托人已接受中介人的服务;
(二)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
(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无论通过何种方式)。
如果委托人通过独立渠道另行寻到同一交易对象并签约,与中介服务无实质关联,则不构成跳单。

四、注意事项
本条的适用须结合中介服务与合同成立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审查。若委托人使用了中介信息但与原委托合同并非同一交易标的,不宜机械认定跳单。

【相关案例】
1.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3-07-2-123-002
案例名称: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周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二手房买卖中,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或直接与交易方订立合同的,应向该中介人承担违约责任。

2.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4-08-2-123-002
案例名称:青岛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由某中介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禁止跳单是民法典新增规定,是对诚信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禁止跳单且多家中介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应充分考量中介服务与合同成立之间的实质关联。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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