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法条术语】
合伙合同定义
【关键词】
合伙合同、共同事业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人合性
【涉及案由】
合伙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合伙合同的本质特征
合伙合同以"共同事业目的"为核心,区别于单纯的买卖、借贷等交换性合同。合伙人之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基于共同目标结合在一起的合作关系,体现在:共享利益——盈余按约定分配;共担风险——亏损也按约定分担。
二、合伙合同的主体要求
合伙合同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合伙合同属于典型的人合性合同,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至关重要,这也是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制度基础。
三、合伙合同与公司的区别
合伙合同设立的是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973条);而公司股东通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此外,合伙合同无须复杂的设立程序和资本要求,灵活度更高,但风险也更大。
四、注意事项
本章合伙合同规定的是民事合伙,商事合伙(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的专门规定,有特别规定时优先适用特别法。
【相关案例】
1.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3-07-2-127-001
案例名称:李某、余某等诉雷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合伙协议对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均有实质性约定且未附生效条件,即使带有"草签"字样,也应认定合伙关系成立,具有约束力。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起施行)第46至57条规定了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则,可参考适用(注:该意见系民法通则时代文件,部分内容已被民法典取代,参照时须注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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