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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68条 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法条术语】
合伙人出资义务

【关键词】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义务

【涉及案由】
合伙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出资义务的内容
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包括三个方面:出资方式(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劳务等)、出资数额(各合伙人承诺的出资金额或价值)、缴付期限(按约定时间完成出资)。三者均须按合伙合同的约定履行。

二、出资方式的多样性
与公司资本制度不同,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多种形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乃至劳务(技术出资)。劳务出资须在合伙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应设定合理的量化方式。

三、未按约出资的后果
合伙人未按约履行出资义务(包括逾期出资、出资不足或出资方式与约定不符),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其补足出资,并可依合伙合同的违约条款或一般违约责任规则追究其违约责任;严重情形下,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解散合伙关系。

四、注意事项
出资义务的具体安排直接影响合伙利润分配比例(第972条)和债务分担比例(第973条),合伙合同应尽量明确各方出资,以防后续争议。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出资义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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