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法条术语】
合伙财产归属与分割限制
【关键词】
合伙财产、出资、合伙收益、财产分割限制、合伙合同终止
【涉及案由】
合伙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合伙财产的构成
合伙财产包括三部分:(一)各合伙人按合伙合同约定的出资;(二)合伙存续期间因从事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三)其他属于合伙的财产(如合伙债权回收款、合伙取得的财产权等)。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并非任何单一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二、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区别
合伙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个人财产,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合伙财产清偿(但合伙人在合伙中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见第975条)。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
三、终止前禁止分割的规则
合伙合同终止之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这是合伙事业连续性和对外债务清偿能力的保障。合伙人若擅自要求分割,属于违约行为,其他合伙人有权拒绝,并可主张违约责任。
四、注意事项
合伙合同终止后,须先用合伙财产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及清偿合伙债务,剩余部分才按第972条的规则分配给各合伙人(第978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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